汉中一地发出2023年首份《人身安全保护令》

来源: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2023-06-07 09:25: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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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南郑法院民一庭根据女方当事人的申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发出2023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:禁止被申请人董某骚扰、跟踪、接触申请人郭某及其近亲属;禁止被申请人董某到申请人郭某的现住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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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董某系夫妻关系,因感情不合,经当地社区调委会调解,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,在离婚冷静期内被申请人董某反悔,多次到申请人工作单位、租住小区闹事,散布有损申请人名誉、人格的言论,申请人多次向派出所报警。后郭某提起离婚诉讼,并向本院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,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《接处警情况登记表》、录音、视频等证据。经审查,南郑法院认为申请人郭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,其提出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,遂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。作出裁定后,承办团队向被申请人董某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,并对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,同时向辖区及申请人现居住地派出所、居委会送达了裁定书,全方位协助监督被申请人的执行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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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寄语

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,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,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,也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。在家庭生活中,夫妻之间应当彼此尊重、互谅互让,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,让家成为避风的港湾,护航我们的幸福生活。

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实施殴打等直接伤害申请人身体的暴力行为,但以骚扰、谩骂、恐吓的方式给申请人造成精神上的压迫,也属于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,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

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有明确的被申请人;

(二)有具体的请求;

(三)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。

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:

(一)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;

(二)禁止被申请人骚扰、跟踪、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;

(三)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;

(四)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。

责任编辑:阮雪梅